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第七十三条 第四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七十三条 拟任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的,中国银监会或者所在地银监局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的意见。 拟任人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及时提供反馈意见。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