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1年)
发布机关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以下称双方),
第一条
引渡义务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第三条
多边条约
第四条
财税犯罪
第五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第六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第七条
国民的引渡
第八条
联系途径
第九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第十条
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临时羁押
第十二条
对引渡请求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移交被引渡人
第十四条
推迟移交和临时移交
第十五条
简易引渡
第十六条
多国提出引渡请求
第十七条
特定规则
第十八条
冻结、扣押和移交财物
第十九条
过境
第二十条
通报结果
第二十一条
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与其他条约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生效、修正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智利共和国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