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包括或者附有:
请求机关的名称;
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住所地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点的信息;
有关案情的说明,包括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概述;
有关该项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定罪、刑罚的法律规定;
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刑罚期限的法律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
为了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当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
为了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当附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文书的副本和关于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
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应当经签署或者盖章,并且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上述文件无需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