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过境
一方从第三国引渡人员需经过另一方领土时,前一方应当向后一方提出同意过境的请求。如果使用航空运输并且没有在后一方境内降落的计划,则无需获得此种同意。
被请求方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同意请求方提出的过境请求。
一方从第三国引渡人员需经过另一方领土时,前一方应当向后一方提出同意过境的请求。如果使用航空运输并且没有在后一方境内降落的计划,则无需获得此种同意。
被请求方在不违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同意请求方提出的过境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