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临时羁押

在紧急情况下,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在收到引渡请求前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此种请求可以通过第八条规定的途径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

临时羁押请求应当包括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内容,并说明已经备有该条第二款所列文件,以及即将提出正式引渡请求。

被请求方应当将处理该请求的情况及时通知请求方。

如果被请求方在羁押被请求引渡人之后的2个月内未收到正式引渡请求,则应当解除临时羁押。应请求方合理要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30天。

如果被请求方事后收到正式引渡请求,根据本条第四款解除的临时羁押不妨碍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引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