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生效、修正和终止

双方完成使本条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后,应当通过外交照会相互通知。本条约自后一份照会发出之日60天后生效。

本条约无限期有效。

本条约可以经双方书面协议随时予以修正。修正的生效程序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相同。

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生效。但本条约继续适用于在其失效之日未处理完毕的引渡请求。

本条约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请求,即使有关作为或者不作为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订于圣地亚哥,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西班牙文制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