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特定规则
除同意引渡所针对的犯罪外,对于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请求方不得就其在引渡前实施的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也不得将其引渡给第三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被请求方事先同意。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可以要求提供第九条所规定的文件或者资料,以及被请求引渡人就有关犯罪所作的陈述;
该人在被释放后的30天内未离开请求方领土。但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离开该方领土的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该人在已经离开请求方领土后又自愿回到该方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