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发布机关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以下同时提及时称“双方”,单独提及时称“一方”),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联系机关
第三条
拒绝协助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文字
第六条
请求的执行
第七条
保密和限制使用
第八条
送达文书
第九条
调取证据
第十条
安排人员视频、音频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十一条
安排人员赴请求方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
移送在押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第十三条
拒绝作证
第十四条
前往请求方的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
第十五条
相关人员权益的保护
第十六条
查询、搜查、查封、扣押和冻结
第十七条
归还证据材料或者物品
第十八条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第十九条
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第二十条
提供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条
认证
第二十二条
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其他合作基础
第二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生效、修订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