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联系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在紧急情形下,请求方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被请求方接受的其他形式提出请求,但应当随后迅速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请求。
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请求机关的名称;
请求所涉及的案件性质、涉案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犯罪事实;
请求所涉及的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
请求协助的事项和目的以及请求事项与案件关联性;
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被取证人员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被取证人员的其他资料以及需要告知该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需要向被取证人员提出的问题清单;
关于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送达的地址以及受送达人与诉讼关系的资料以及需要告知受送达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需要查找或者辨认的人员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外表和其他身体特征以及有助于查找、辨认的其他资料;
关于需要勘验、检查或者鉴定的对象的说明;
关于查询、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象的说明;
关于需要获取的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的具体信息;
希望在执行请求时遵循的特别程序及其理由的说明;
保密的需要及其理由的说明;
关于被邀请前往请求方境内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有权得到的补助的说明;
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资料。
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书形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或者重新提出请求。
根据本条约提出的请求和辅助文件均应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