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安排人员赴请求方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邀请有关人员前往请求方境内有关机关作证或者协助调查。请求方应当说明该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该人的保护措施以及向该人支付的补助。被请求方应当将该人的答复迅速通知请求方。

邀请有关人员到请求方境内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应当在不迟于预定的到场日60天前向被请求方提出。紧急情形下,被请求方可以同意在较短期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