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密和限制使用

如果请求方提出要求,在不违背本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对请求,包括其内容和辅助文件,以及按照请求所采取的行动予以保密。如果不违反保密要求则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将此情况通知请求方,请求方应当随即决定该请求是否仍然应当予以执行。

如果被请求方提出要求,请求方应当对被请求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保密,或者仅在被请求方指明的条件下使用。

未经被请求方事先同意,请求方不得为请求所述案件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根据本条约获得的证据材料,也不得将有关证据材料转交给第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