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费用

被请求方应当负担执行请求所产生的费用,但是请求方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有关人员按照本条约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前往、停留于和离开被请求方的费用;

有关人员按照本条约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前往、停留于和离开请求方的费用和补助,这些补助应当根据费用发生地的标准和规定支付;

鉴定的费用;

笔译和口译的费用;

根据本条约第十八条应当由请求方承担的费用。

请求方应当根据要求,预付由其负担的上述费用。

如果执行请求明显需要超常性质的费用,双方应当相互协商决定可以执行请求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