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努力确定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是否位于其境内,并将结果通知请求方。在提出这种请求时,请求方应当将其认为上述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可能位于被请求方境内的理由通知被请求方。

一旦根据本条第一款找到涉嫌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请求,按照本国法律采取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没收这些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及双方商定的条件下,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上述违法所得、涉案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出售有关资产的所得返还给请求方。

协助没收或者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被请求方可以扣除执行请求产生的合理费用。

请求协助没收或者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如一方提出分享请求,双方可酌情协商有关安排。

在适用本条时,被请求方和第三人对这些财物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