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请求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要求,向被请求方通报协助请求所涉及的刑事诉讼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