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一条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在调查或者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刑事司法协助。

协助应当包括:

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获取并提供有关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

获取并提供文件、记录、电子数据和物品;

获取并提供鉴定意见;

查找、辨认有关人员;

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安排有关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移送在押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

查询、核实涉案财物、金融账户信息;

搜查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场所;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置;

通报刑事诉讼结果和提供犯罪记录;

交流法律资料;

在本条约范围内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

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本条约的规定,不赋予任何个人以取得、隐瞒或者排除任何证据的权利或者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