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拒绝作证
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如果被请求方法律允许该人在被请求方提起的诉讼中的类似情形下不作证,可以拒绝作证。
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如果主张依请求方法律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或者特权,被请求方应当将该人的主张告知请求方,要求请求方提供是否存在该权利或者特权的证明。除非有明确的相反证据,请求方的证明应当视为是否存在该权利或者特权的充分证据。
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如果被请求方法律允许该人在被请求方提起的诉讼中的类似情形下不作证,可以拒绝作证。
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如果主张依请求方法律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或者特权,被请求方应当将该人的主张告知请求方,要求请求方提供是否存在该权利或者特权的证明。除非有明确的相反证据,请求方的证明应当视为是否存在该权利或者特权的充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