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驾驶值班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十七条 驾驶值班安排应当适应船舶所处状态、环境、条件。 第十八条 船长在确定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第二节 了望 第十九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充分利用视觉、听觉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同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电话(VHF),必要时做好记录,掌握来往船舶动态和周围环境情况… 第二十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掌握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的安全使用方法,保持该设备处于常开工作状态并及时更新信息。 第三节 航行值班 第二十一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 第二十二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结合本船操纵性能,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当果断使用车、舵、锚以及声光信号装置。 第二十三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熟练使用雷达等助航仪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四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经常检查操纵设备、助航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号灯、号型和旗号是否正确显示,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值班驾驶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随时掌握船位和航速,确保本船行驶在正确的航线上,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测深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 船长在驾驶台但未声明亲自操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正常履行值班职责。船长接替操纵后,值班驾驶人员仍负有协助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夜间航行时,如有必要,船长应当签署夜航命令,值班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 第二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第二十九条 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当正确执行船长、值班驾驶人员下达的操作指令,对指令有疑问或者出现不能执行指令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第四节 停泊(系泊、锚泊)值班 第三十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经常巡视船舶,了解周围情况,维持船上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一条 值班驾驶人员负责与港口联系,了解货物装卸、旅客上下和燃料、水补给进度,并掌握船舶吃水、浮态、强度和稳性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驾驶值班船员应当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以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缆。 第三十三条 系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注意系缆受力和他船靠离情况,了解风、流、水位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四条 锚泊中,驾驶值班船员应当了解潮汐、水流、水深、底质、气象及周围环境等情况;并应当保持正规了望,注意下列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船或者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本船过近出现危险局面时,值班船员应当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 第三十六条 船舶修理时,值班船员应当督促从事高空、舷外、临水、明火作业以及封闭舱室内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制度。 第三十七条 发现火情、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碰撞等紧急情况时,值班船员应当立即发出警报信号,报告船长,按应变部署全力施救。必要时请求救助。 第五节 作业值班 第三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制定保证货物作业和旅客安全的制度。 第三十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旅客时,船长应当作出保持货物、旅客和环境安全的值班安排。 第四十条 在作业期间、船舶开航前和航行中,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亲自或者安排其他人员对旅客情况、货物积载、系固状况、船舶强度和稳性进行检查和判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旅客、货物… 第六节 交接班 第四十一条 接班船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值班岗位,熟悉情况,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航行中值班驾驶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第四十三条 停泊中驾驶值班船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暂不进行交接: 第四十五条 交接班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交班船员负责,交接清楚后双方在航行日志上签字。交接过程如有争议,由船长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