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三章 驾驶值班 第三节 航行值班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第三节 航行值班 第二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能见度不良; 对通航条件有疑虑; 对船长指令有疑问; 遇恶劣天气威胁航行安全; 发现遇险信号或者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 主机、舵机或者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 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 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五)至第(八)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