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能见度不良;

对通航条件有疑虑;

对船长指令有疑问;

遇恶劣天气威胁航行安全;

发现遇险信号或者危及航行安全的可疑物;

主机、舵机或者其他主要的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发生故障;

发生碰撞、触礁、搁浅、火警、人员落水、环境污染、船舶进水等紧急情况;

出现危及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五)至第(八)项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