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三章 驾驶值班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三节 第三章 驾驶值班 第三节 航行值班 第二十一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 第二十二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结合本船操纵性能,正确使用操纵设备和助航仪器,并掌握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当果断使用车、舵、锚以及声光信号装置。 第二十三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当熟练使用雷达等助航仪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四条 值班驾驶人员应经常检查操纵设备、助航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号灯、号型和旗号是否正确显示,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值班驾驶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随时掌握船位和航速,确保本船行驶在正确的航线上,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测深仪器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 船长在驾驶台但未声明亲自操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正常履行值班职责。船长接替操纵后,值班驾驶人员仍负有协助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夜间航行时,如有必要,船长应当签署夜航命令,值班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 第二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第二十九条 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当正确执行船长、值班驾驶人员下达的操作指令,对指令有疑问或者出现不能执行指令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