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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六节

第三章 驾驶值班

第六节 交接班

第四十一条 接班船员应当提前15分钟到达值班岗位,熟悉情况,做好接班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航行中值班驾驶人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第四十三条 停泊中驾驶值班船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暂不进行交接: 第四十五条 交接班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交班船员负责,交接清楚后双方在航行日志上签字。交接过程如有争议,由船长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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