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三章 驾驶值班 第六节 交接班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驾驶值班 第六节 交接班 第四十三条 停泊中驾驶值班船员交接班时应当交接清楚下列事项: 气象、水位、水流、潮汐、系缆、本船周围情况; 船位、锚位、出链长度、受力及偏荡情况,走锚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货物装卸作业、旅客上下、船舶吃水、强度和稳性等情况及港方要求; 有关防风、防火、防盗、防洪、防污染、防冻、防流冰等安全措施; 检修工作的进度及问题处理; 本船显示的号灯、号型及有关信号; 发生的事故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船长指示; 在船人员动态和值班任务执行情况; 其他注意事项和措施。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