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船长在确定值班船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24小时有人值守;

天气、能见度情况、白天及夜间的驾驶要求差异;

船舶特性、船舶操纵性能、船舶尺度、驾驶台结构和指挥位置的视野、航经特殊水域和临近航行危险等可能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雷达、电子定位仪、船舶自动识别仪(AIS)等助航仪器、操纵装置、报警系统等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驾驶台内的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

值班船员对船舶设备、装置的熟悉程度及操作能力;

值班船员的适任能力及经验;

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

所载货物的性质和状况、旅客的数量和位置;

特殊的操作环境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