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和顺序撰写: 第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第二十二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第二十三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第二十四条 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指定并提供一…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除该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关微生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微生物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七条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第二十九条 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 第三十条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 第三十一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第三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 第三十六条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个小类;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并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