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关微生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微生物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种的保证;

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