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申请人的国籍;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文件清单;

附加文件清单;

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