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申请人的国籍;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文件清单;
附加文件清单;
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申请人的国籍;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文件清单;
附加文件清单;
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