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和顺序撰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
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
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且能够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
有附图的,应当有图面说明;
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更好地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