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局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