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国籍证明;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