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符合前款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项之一:

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