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引用一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