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个人税… 第二条 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审慎、长期、稳健原则,根据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坚持市场化和专业化运作,实现资金的长期保值增值。 第三条 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大类资产配置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按照有关监管规定自行投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 第四条 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能力、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业务条件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受托管理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履行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管理职责的投资经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条 履行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大类资产配置职责的组合经理,除符合第七条第(一)、(五)、(六)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九条 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人、投资经理及组合经理应当持续符合相应的业务条件。 第三章 大类资产配置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资金久期、流动性安排等特点,结合定量与定性分析,开展大类资产配置,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宏观经济趋势、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特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和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等决策依据,明确长期收益目标、长期业绩…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制定年度资产配置计划。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密切关注各类资产短期内的价格变化趋势,并在目标资产配置比例及浮动…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特点,制定并实施专门的资产配置策略,满足税延养老保险资金长期保值增值、控制下行风险的投资目标。配置策略包括债务导…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建立与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规模、配置策略等相适应的资产配置模型、数据和信息系统。 第四章 运作规范 第十五条 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设立单独的投资账户。 第十六条 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资产。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计算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与其他保险产品普通账户的投资比例,并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监管规定,同时单独计算的税延养老保险普通账户的投资比例应当不高…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有关监管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及投资管理人应当制定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和投资资产的估值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的程序和技术,健全估值决策体系;选取合理的估值数据源,使用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向保险公司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税延养老保险投资账户的信息,主要包括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及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税延养老保险账户的投资记录,包括投资决策文件、交易记录等,保存期不低于15年。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内控流程,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大类资产配置、投资组合管理、各类品种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利率风险、… 第二十三条 对于A类和B类产品,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和资产配置策略要求,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结构管理、现金流管理和风险预算管理,定期评估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特征,加强负债方与资产方的动态协调,使用久期缺口分析、情景模拟及压力测试等手段,管理长期利率风…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充分考虑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转换条款对流动性的影响,加强对所投资产的流动性管理,并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防范产品集中转换对投资账户产生的流…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业务特点,以偿付能力约束和资产负债分析为基础,持续管理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控制投资账户的下行风险。 第二十七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受托投资账户资产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投资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建立税延养老保险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对市场剧烈波动、重大风险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参保人利益的突发事件,应当按照风险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当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交业务条件符合性自评报告。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本办法及有…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分投资账户的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第三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分投资账户的受托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等方式,定期跟踪监测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情况,并监督评估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人、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持续符合业务…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对公司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其他投资管理人违反上述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