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对公司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其他投资管理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保险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内部追责问责管理办法,追究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