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六章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当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提交业务条件符合性自评报告。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本办法及有…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末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分投资账户的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第三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分投资账户的受托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等方式,定期跟踪监测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情况,并监督评估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人、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持续符合业务…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对公司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其他投资管理人违反上述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