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分投资账户的受托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宏观市场运行分析;
资产配置策略及执行情况;
大类资产投资比例与变动情况;
委托投资指引及执行情况;
投资交易、资金清算和资产托管情况;
投资收益情况及绩效归因分析;
主要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执行情况;
向保险公司披露信息情况;
经专业机构审计的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资的财务报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