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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资产负债匹配状况良好,资产配置机制健全有效,具备较强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大类资产配置能力,从事资产负债管理和资产配置职能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专门从事资产配置职能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投资经理和组合经理不少于2人;

具备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健全的投资决策体系、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