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受托管理税延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公司治理完善、财务稳健,尽责勤勉、自律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践行社会责任;
具备较强的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并符合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业务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具有3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且业绩良好稳定,主动管理且非货币类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具有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20名投研专业人员,其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组合经理和投资经理不少于10名;
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投资风险事件或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关联方机构的资金,不受前款第(三)、(四)项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