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章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世界遗产应当以保护和传承人类共同的珍稀遗产资源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原则,量力而行、厉行节约、有序推进。 第七条 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第八条 世界遗产申报流程分为申请预审和正式申报两个阶段(见附件)。 第九条 申报世界遗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3月31日前受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世界遗产项目预审的申请。申请预审前,须报请所…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将预审通过的项目,在预审当年(第一年度)12月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正式申报的… 第十二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对预审材料或正式申报材料提出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申报世界遗产项目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 第十四条 申报世界遗产项目的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准确。申报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实际情况推迟或中止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领土主权、民族、宗教、跨国合作等重大事项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依法使用、交换和保管申报过程中的涉密文件、数据、图件等资料。 第十七条 对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的世界遗产申报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申报需要,适时增补列入新项目;对已不具备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剔除。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