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报世界遗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

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文件;

申报项目突出价值的专家论证意见;

社区居民及利益相关者对申报世界遗产的意见;

申报项目的执行摘要;

申报文本;

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

申报项目的地图信息(包括A0版的区位图、范围图、遥感图等)、图集、视频资料、幻灯片、财产清单等相关附件。

其中,(五)、(六)、(七)、(八)款内容按照《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相关要求编写,提交中英文纸质件、电子件(文本格式为word或pdf,图件格式为jpg、psd或dwg)各五份;申请预审至少应当提交第(一)、(二)、(三)、(五)、(六)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