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3月31日前受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世界遗产项目预审的申请。申请预审前,须报请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预审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评估通过的项目,作为自预审申请开始第三年度的申报项目,按程序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进行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