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将预审通过的项目,在预审当年(第一年度)12月1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正式申报的申请。

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正式申报的申请后,组织有关方面和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并在第二年度2月1日前按程序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正式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