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章 申报 第十二条 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报 第十二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对预审材料或正式申报材料提出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世界遗产地管理机构开展材料修改、补充和意见答复等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