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报世界遗产项目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请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会同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有关地方开展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