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满足《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世界遗产突出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有关标准、条件和要求;
编制了申报项目的保护管理规划;
按程序列入《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
属于依法划定的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
具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其中,第(三)款所指列入程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