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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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25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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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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