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办公会议审查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较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先经电监会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电监会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