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勘查事故现场,可以采取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采集电子数据、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品等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移交事故应急处置形成的有关资料、材料。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