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或者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资料、材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品、抄录件、部分样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鉴定意见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和鉴定人签名。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材料,并妥善保存。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鉴定意见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和鉴定人签名。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材料,并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