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国家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符合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设置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专供机动车高速行驶的公路。
第三条
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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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4年)
-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1990年)
-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国务院关于《昆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年)
- 公安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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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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