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尚未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满足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和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是指按照《… 第三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具体落…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依法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自然灾害,防范侵占、损毁设施等风险,应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事件,确保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保障承储粮油…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第八条 因项目建设或者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依法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事先告知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第九条 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征收,对当地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能力造成影响的,征收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总量… 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能满足粮油安全储存或者粮食流通需要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维修改造或者重建;涉及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者重建。需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污染源、危险源。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损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拆除、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 第十五条 发现侵占、损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粮油仓储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向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侵占、损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拆除、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和掌握本行政区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存量及变化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业市场调研,及时掌握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运行和变化情况,为粮油仓储单位提供政策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 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力、严重危害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安全的地区和单位,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保护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营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0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