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2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和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是指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建设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购销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储存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相关配套功能设施。